欧洲逮捕令(MAE)是欧盟成员国之间刑事合作的关键工具。最高法院第六庭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存档于 2025 年 4 月 4 日)的判决书第 13274 号,重点阐述了该制度的限制和保障。本案源于芬兰当局对 R. B. 发出的欧洲逮捕令,最高法院因其在移交前主张侵犯基本权利的资格不足而宣布其上诉无效。
布雷西亚上诉法院已确认将 R. B. 移交给请求国。被告人通过其辩护律师抱怨从未收到芬兰的预防性拘留令副本,也未获悉国内的申诉途径。在最高法院,援引了 2005 年第 69 号法律的第 2、6 和 17 条以及关于刑事诉讼知情权的欧盟指令 2012/13/EU 的侵犯。
然而,最高法院法官援引欧洲法院 2021 年 1 月 28 日的判决(案件 C-649/19, IR)驳回了上诉,强调只有在移交给签发国后,才能获得被告人的完全身份——以及相关的权利。
在欧洲逮捕令方面,有效司法救济的权利——如欧洲法院在 2021 年 1 月 28 日的判决 C-649/19, IR 中所解释的——在为提起刑事诉讼而签发的逮捕令的情况下,要求将相关人员移交给签发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因为只有从那时起,根据欧盟指令 2012/13,才能获得被告人的身份以及与该身份(以及被调查人身份)相关的权利。因此,在此之前,为保障对签发国发布的拘留令的辩护权,欧洲逮捕令中包含的关于犯罪的性质和法律定性、犯罪事实的描述、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被追捕人的参与程度的信息就已足够。(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被请求移交的人员抱怨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上诉无效,因为他未能获悉芬兰法院发布的预防性监禁令以及可行的补救措施)。
判决的核心思想是,辩护的有效性必须与欧洲逮捕令的快速性要求相协调。在移交之前,相关人员只需收到 2005 年第 69 号法律第 17 条(对应于欧盟框架参考附件)所列的基本信息。只有在转移到签发国后,国内的辩护救济措施才能全面展开。
该决定提供了操作指南:
最高法院还重申了欧盟指令 2012/13/EU 的中心地位:一旦越过边境,被告人就有权查阅案卷,并根据与本国公民的对等原则,被告知可行的补救措施。
判决书第 13274/2025 号确认了最高法院在接受针对移交的上诉时采取的限制性立场,当抱怨涉及外国的程序性方面时。对专业人士的信息很明确:在移交程序的初期,必须专注于 2005 年第 69 号法律规定的保障措施,将其他所有争议推迟到后续阶段。对于被追捕人来说,这意味着在移交之前,辩护是在形式上进行的;然后,一旦成为签发国的被告,他就可以利用欧洲和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