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董事在破产法中扮演着微妙的角色。他们的行为可能构成严重的犯罪,例如欺诈性破产。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9402 号判决澄清了事实董事以报酬名义提取资金的问题。这项裁决为专业人士和企业家提供了重要的见解,明确了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以及公司关系正式化的重要性。
事实董事是指虽然没有正式任命,但实际上行使公司管理权的人。在破产情况下,他们在刑事责任方面被视为与法定董事同等(《破产法》第 223 条)。财产欺诈性破产(第 216 条第 1 款第 1 项)惩罚那些侵占或挥霍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人。第 19402/2025 号判决审查了 L. T. 的案件,他是一名事实董事,被指控侵占破产公司资金。
事实董事侵占公司资金,声称是其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报酬,这构成了财产欺诈性破产罪。(在本案中,事实董事与公司没有任何雇佣关系,因此,在没有任何正式关系的情况下,他无法对破产公司主张任何债权)。
这个判例明确了一个基本原则。最高法院重申,事实董事侵占资金,即使是出于“报酬”的目的,也构成财产欺诈性破产。关键在于缺乏合法提取的有效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事实董事与公司没有任何正式关系,因此,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这些资金并非合法债权。提取行为被视为侵占财产,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构成了《破产法》第 216 条第 1 款第 1 项。这加强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公司管理,即使是事实上的管理,也必须遵守形式和实质性规则,以保护公司财产和债权人。
最高法院的裁决突显了重要的影响。被认定为“事实董事”并不免除其责任。正式化公司与管理者之间的所有经济关系至关重要。缺乏合同、决议或确定报酬的契约,使得任何提取都可能是不合理的,并可能构成非法行为。这与《民法典》关于董事报酬的规定相关。为避免严重后果,必须遵守透明和合法的原则。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9402 号判决是那些担任管理职务(即使是非正式职务)的人的重要警示。在缺乏充分的正式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合法报酬与非法行为之间的界限非常微妙。原则很清楚:如果报酬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就不能主张任何债权。忽视这一区别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构成财产欺诈性破产。企业和董事必须采取透明和形式上无可挑剔的管理方式,并寻求法律咨询,以确保公司财产得到保护,债权人能够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