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刑事法律领域,根据第231/2001号法令对公司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始终是热门话题,并引发持续的辩论。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即2025年5月27日公布的第19717号判决,为对法人实体适用预防性扣押等强制性措施提供了关键的澄清。该判决由F. G.博士主持,S. P.博士担任报告人,驳回了特拉尼自由法院2024年9月23日的裁决,为司法干预划定了明确的界限。
第231/2001号法令引入的公司犯罪行政责任,标志着一项重大变革,将特定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扩大到法人实体。该制度规定了一系列具体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和禁止性处罚(如禁止从事经营活动、暂停或吊销许可、禁止与公共行政部门签订合同等),这些处罚措施由该法令的第9、13和14条进行规范。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1款规定了预防性扣押,这是一种旨在防止与犯罪相关的物品的自由支配可能加剧或延长犯罪后果,或可能便利其他犯罪的强制性措施。核心问题是:这两种规定是否可以并存,或者一旦公司被认定负有责任,其中一种是否排除另一种?
最高法院在第19717/2025号判决中给出了一个清晰而明确的答复,值得深入探讨。以下是完整的要旨:
在强制性措施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1款规定的预防性扣押,不得对已被认定负有犯罪责任的公司适用。
这一声明具有重大意义。最高法院规定,一旦根据第231/2001号法令认定公司负有犯罪责任,就不能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1款规定的预防性扣押。排除适用预防性扣押的原因在于第231/2001号法令规定的处罚制度的特殊性和完整性。事实上,该法令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的禁止性处罚措施本身就旨在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和加剧其后果,从而专门履行了预防性扣押所具有的预防功能。换言之,第231号法令的立法者已经制定了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