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上诉法院 2025 年 2 月 28 日(存档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的判决 n. 11743 提供了对默示撤回控告主题的重要澄清。合议庭(庭长 B. P.,报告员 G. R.)评估了在控告人已同意在预审阶段采纳其陈述,但随后未被传唤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刑法典》第 152 条第 3 款第 1 项。
在本案中,被告人(L. P. M. S. G.)反对民事原告提出的默示撤回控告。双方在庭审中同意采纳控告人在预审阶段所作的陈述。然而,控告人并未出庭作证。法院必须确定,在同意采纳陈述的情况下,未在庭审中进行质询是否等同于《刑法典》第 152 条第 3 款第 1 项规定的默示撤回控告。
在默示撤回控告方面,如果双方同意采纳控告人在预审阶段所作的陈述,而控告人未被传唤出庭作证,则《刑法典》第 152 条第 3 款第 1 项的规定不适用。
因此,法院认为,当双方已明确选择采纳先前的陈述时,形式上提及默示撤回控告是无效的。换句话说,同意出示陈述具有替代作用,并使对这些陈述的记录合法化,从而防止控告人不出庭自动导致因默示撤回控告而终止诉讼。
该判决引用了 2022 年 10 月 10 日第 150 号法令引入的现行法规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的过渡性规定,以及判决理由中引用的最高法院的既定指导意见。需要注意的一些实际要点:
该判决属于一个司法趋势(参见要旨 43636/2023 和 29959/2024),该趋势严格解释了默示撤回控告的适用条件,并强调了双方程序意愿的优先性。
米兰上诉法院的判决 n. 11743/2025 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指导:当双方同意采纳在预审阶段所作的陈述时,默示撤回控告不会自动发生。对专业人士而言,警示是明确的:记录关于陈述使用的协议,并规划庭审中的证据收集,以避免意想不到的程序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