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3月31日公布的第12445号判决,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庭长G. D. A.,报告员E. C.——再次探讨了可上诉裁定的“异常性”界限,这是刑事诉讼法从业者关心的问题。本案围绕送达被害人传票的无效性及其续期管辖权展开。
在诺拉地方法院审理的诉讼程序中,庭审法官宣布送达被害人传票无效,并同时命令续期。被告人——由律师C. P. M. S. G.代理——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该裁定异常。最高法院支持了被告人的主张,无发回重审地撤销了该裁定。
庭审法官在宣布送达被害人传票无效时,命令续期而非命令将案件退回庭前听证法官,后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4条之二第2款,仅有权续期被宣布无效的送达,该裁定是异常的。
法院明确指出,庭前听证法官(GUP或第554条之二阶段的独任法官)拥有续期被宣布无效送达的专属管辖权。庭审法官超越此职能界限,作出了一个“异常”的裁定:一个完全超出法律框架、没有常规补救措施的法律行为,因此可立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参见最高法院合议庭第25957/2009号)。
由“卡尔塔比亚改革”引入的《刑事诉讼法》第554条之二,赋予了庭前听证法官纠正——或续期——无效送达的权力。其目的是保证:
当庭审法官干预本应由其前任处理的问题时,就会产生程序合法性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491条)的断裂。唯一的补救办法是在合法性审查阶段予以撤销。
本案判决为律师和法官提供了有用的启示:
第12445/2025号判决重申了一个核心原则:庭审法官不得在命令续期无效送达方面取代庭前听证法官。这样做意味着发布了一个异常的、缺乏法律依据且可立即被撤销的裁定。对于法律界的专业人士而言,本案是一个警示,要求他们警惕职能管辖权的遵守情况,并及时利用特别上诉工具,以避免诉讼在有缺陷的基础上发展,从而不可避免地影响司法效率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