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第 12439/2025 号判决,最高法院再次审理了 2018 年为界定离婚或分居后未支付家庭赡养费行为而设立的《刑法典》第 570-bis 条所规定的犯罪。法院处理了一个反复出现的问题:如果疏忽涉及多个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例如前配偶和两个孩子),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犯罪还是多个犯罪?答案直接影响刑罚、诉讼时效和辩护策略。
《刑法典》第 570-bis 条惩罚那些违反法院裁定,“规避支付”用于维持配偶或子女生活费用的款项的人。该条款属于家庭犯罪章节,但在处罚规定方面,它引用了《刑法典》第 570 条。文本并未具体说明,在有多名受益人的情况下,该行为应被视为单一行为。
过去,判例曾出现摇摆:一些判决(参见 Cass. 13418/2016)倾向于单一行为,另一些则倾向于多重行为(Cass. 29926/2022)。本次评论的判决最终解决了这一冲突,并引用了《刑法典》第 81 条第 2 款(形式上的竞合)和犯罪连续性的规定。
在分居或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违反家庭扶助义务的行为,根据《刑法典》第 570-bis 条的规定,如果对同一家庭中多个共同生活的个人造成损害,则不构成单一犯罪,而是构成形式上的竞合犯罪,或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构成连续犯罪。
评论:法院引用了抚养义务的个人性质:每个家庭成员都拥有独立的权利。因此,对每个人的疏忽都构成对受刑法保护利益的单独侵犯。由此可见,法官必须单独评估每个受害者遭受的损害,并适用形式上的竞合(第 81 条第 1 款)或,如果存在相同的犯罪意图,则适用连续性(第 81 条第 2 款)并可能增加刑罚。
该原则具有重大影响:
最高法院第 12439/2025 号判决重申了家庭扶助权的核心地位,并明确指出,家庭的每个成员都应获得独立的保护。对于经济困难的人来说,及时采取行动申请减少赡养费至关重要,以避免陷入刑事困境。律师和法官现在拥有了一个稳固的指导方针,能够确保应用的统一性和对弱势群体的更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