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4月11日公布的裁决,最高法院(第二庭,庭长 G. V.,报告员 F. F.)驳回了 M. C. 的上诉,维持了巴里上诉法院的判决。此案为澄清“不当抢劫”(刑法典第628条第2款)与“妨害公务”(刑法典第337条)之间的关系,以及刑法典第61条第2款规定的目的性关联加重情节提供了机会。
在对公职人员施加的暴力,旨在阻碍其履行公务时,如果超出为实现掠夺行为所需的殴打程度,则不当抢劫罪与妨害公务罪将数罪并罚。此外,对于危害公共行政的犯罪,目的性关联加重情节也应适用,因为犯罪目的与犯罪手段由相同的物质行为构成,这一点并不重要。
该判决重申了一个已确立但并非理所当然的原则:当为确保赃物而使用的暴力超出完成盗窃行为“必要”程度时,就构成了对刑法典第337条所保护的公共秩序的独立侵犯。行为人的统一目的——确保对盗窃物品的占有——并未消除犯罪的多样性,反而加强了目的性关联加重情节的适用,因为妨害公务构成了为完成或巩固抢劫行为而采取的“手段”。
法院引用了符合性判例(Cass. 21458/2019;46869/2022),加强了多数意见的倾向,但也指出了不同的判例(例如 37070/2023),这些判例倾向于在暴力行为是单一行为时将妨害公务吸收到抢劫罪中。然而,在本案判决中,为了加强对所涉法律利益的保护,限制性选择被克服了。
从辩护角度来看,需要证明暴力行为未超出抢劫的最低必要限度,从而避免与妨害公务及其相关加重情节数罪并罚。以下将是关键:
相反,控方只需证明暴力行为超出了“功能性”殴打的程度,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是轻微的加重情节(如持续推搡、使用不当武器、严重威胁)也可以推断出这一点。
数罪并罚的构成意味着根据刑法典第81条第1款适用法律上的数罪并罚,将最重罪行(抢劫)的刑罚增加最多三倍。目的性关联加重情节,在同类行为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并未排除,可能会导致刑罚再增加三分之一,从而大大减少缓刑等优惠的适用空间。
2025年第14376号判决遵循了重视对公共行政部门造成的特定侵犯的判例路线,区分了财产保护与公共秩序保护。其传达的信息很明确:对于为了确保逃跑或占有赃物而过度暴力袭击公职人员的人,将以两个独立的罪名论处,并附加有针对性的加重情节。这种解读不仅加强了威慑作用,也促使法律从业者对暴力行为及其直接目的进行精确的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