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4月1日公布的第12613号判决,最高法院(第五庭,庭长M. V.,报告员E. V. S.)再次审理了《刑事诉讼法》第581条第1款之四规定的特别授权问题,该条款是Cartabia改革中关于刑事判决上诉的核心制度。本案涉及被告人Y. G.,并关系到由两名委托辩护人之一提交的上诉文件的效力。关键问题是:是否应默示撤销对第一名辩护人的任命?最高法院对此予以否定,并撤销了那不勒斯上诉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在2024年8月9日第114号法律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581条规定,上诉文件必须由获得特别授权的辩护人签署,否则无效。2024年的改革修改了其前提条件,但本案属于旧法适用范围。长期以来,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在探讨如何协调以下几点:
在此判决之前,一些初审法院认为,将特别授权授予一名律师即自动终止了对另一名先前辩护人的委托。最高法院的第12613/2025号判决驳斥了这种解释。
关于上诉,在2024年8月9日第114号法律第2条第1款o项生效前的《刑事诉讼法》第581条第1款之四规定的特别授权,如果仅授予先前两名委托辩护人中的一人,则不能解释为默示撤销先前任命的另一名委托辩护人。
这一看似简单的判决重申,撤销辩护人的行为具有明确性:即需要被告人或新辩护人明确声明,并提交给法院书记处。司法机关不能仅凭特别授权已授予先前指定的律师之一这一事实来推定撤销。
这一司法判例从多个方面产生了影响:
法院援引了符合本案的先前判例(Cass. 20318/2024;3365/2024)以及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意见(12164/2012),该意见认为,只有在存在明确的证据时才允许默示撤销,而本案事实中不存在这种情况。
确实,第114/2024号法律影响了《刑事诉讼法》第581条,但法院强调,该修正案并未引入默示撤销。事实上,新的第1款之四在要求“明确指明”获得特别授权的辩护人时,并未取消与任何共同辩护人的信任关系。因此,即使在改革后,该原则仍然有效。
第12613/2025号判决巩固了对辩护权(宪法第24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保护,避免了因解释上的形式主义而限制被告人的选择自由。然而,执业人员仍需注意两点:书面明确所有撤销,并在上诉文件中清楚指明特别授权的授予对象。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对上诉有效性的争议,并确保辩护策略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