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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决第 15263/2025 号:上诉判决因理由涉及不同被告而无效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第 15263/2025 号:上诉判决因提及不同被告的理由而无效

当上诉法院复制/粘贴为其他被告准备的论点时,判决注定要被推翻。最高法院第六庭在 2025 年 4 月 17 日存档的第 15263 号裁决中明确了这一点,该裁决在未发回重审的情况下撤销了拉奎拉上诉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对 G. P. 作出的判决。此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一项核心原则的机会:理由必须是个人化、合乎逻辑且充分的,否则整个裁决将完全无效。

参考法律框架

核心原则众所周知:

  • 《刑事诉讼法》第 125 条第 3 款:司法行为必须有理由;
  • 《刑事诉讼法》第 546 条 e) 项:判决必须包含“理由的简要陈述”;
  • 《刑事诉讼法》第 606 条 e) 项:因理由缺失、矛盾或明显不合逻辑而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 《刑事诉讼法》第 130 条:仅允许纠正笔误或纯粹形式上的遗漏。

此前(最高法院 17510/2018 号;1088/2010 号)的判例已确认,针对不同个人的“转引”理由会导致绝对无效,但第 15263/2025 号判决为区分材料错误和结构性缺陷提供了新的澄清。

法院的裁决

上诉判决如果包含与另一被告相关的理由,则因完全缺乏理由而无效,即使理由并非不存在,因此不能通过《刑事诉讼法》第 130 条规定的材料错误纠正程序进行修正。该程序仅限于纠正不导致无效且不影响裁决实质内容的纯粹形式错误或遗漏。因此,如果无效在裁决中被及时提出,则应在未发回重审的情况下予以撤销,并重新进行二审审理。

合议庭首先澄清,不正确的理由并非不存在,而是与被告的处境无关。缺乏证据与被判决人之间的必要逻辑事实联系。因此:

  • 这不是简单的笔误:错误会影响整个论证过程;
  • 不能通过《刑事诉讼法》第 130 条的规定进行补救,因为后者仅限于不影响实质内容的纯粹笔误;
  • 如果该缺陷在裁决中被提出,唯一的途径是在未发回重审的情况下予以撤销,并重新进行二审审理。

法院援引宪法法院关于理由义务的判例(第 85/1995 号判决),强调了《刑事诉讼法》第 125 条的保障功能:充分阐述理由既是为了让各方进行审查,也是为了让最高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律师和法官的实际影响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该裁决是一个有力的程序工具:

  • 鼓励在实质性裁决中警惕“复制粘贴”,尤其是在合并审理的案件中;
  • 促使及时提出上诉理由,因为最高法院审理是主张绝对无效的唯一途径;
  • 提醒注意,材料错误纠正程序不能事后用于“修补”有缺陷的理由。

对于法官而言,信息同样清晰:理由的个性化并非可有可无,即使在证据体系相似的情况下也是如此。风险在于可能使多年的审理付诸东流,并不得不重新进行整个上诉审理。

实际后果和最终思考

第 15263/2025 号判决巩固了一个既定但仍然适用的原则,尤其是在数字文件和“标准化”理由的时代。个性化原则不仅保障了被告的权利,也保障了系统的效率:首次就正确的理由可以避免重新审理,从而节省更多的时间和资源。因此,对于协助被告或民事原告的律师事务所而言,监控理由的逻辑法律一致性仍然是战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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