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上诉法院复制/粘贴为其他被告准备的论点时,判决注定要被推翻。最高法院第六庭在 2025 年 4 月 17 日存档的第 15263 号裁决中明确了这一点,该裁决在未发回重审的情况下撤销了拉奎拉上诉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对 G. P. 作出的判决。此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一项核心原则的机会:理由必须是个人化、合乎逻辑且充分的,否则整个裁决将完全无效。
核心原则众所周知:
此前(最高法院 17510/2018 号;1088/2010 号)的判例已确认,针对不同个人的“转引”理由会导致绝对无效,但第 15263/2025 号判决为区分材料错误和结构性缺陷提供了新的澄清。
上诉判决如果包含与另一被告相关的理由,则因完全缺乏理由而无效,即使理由并非不存在,因此不能通过《刑事诉讼法》第 130 条规定的材料错误纠正程序进行修正。该程序仅限于纠正不导致无效且不影响裁决实质内容的纯粹形式错误或遗漏。因此,如果无效在裁决中被及时提出,则应在未发回重审的情况下予以撤销,并重新进行二审审理。
合议庭首先澄清,不正确的理由并非不存在,而是与被告的处境无关。缺乏证据与被判决人之间的必要逻辑事实联系。因此:
法院援引宪法法院关于理由义务的判例(第 85/1995 号判决),强调了《刑事诉讼法》第 125 条的保障功能:充分阐述理由既是为了让各方进行审查,也是为了让最高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该裁决是一个有力的程序工具:
对于法官而言,信息同样清晰:理由的个性化并非可有可无,即使在证据体系相似的情况下也是如此。风险在于可能使多年的审理付诸东流,并不得不重新进行整个上诉审理。
第 15263/2025 号判决巩固了一个既定但仍然适用的原则,尤其是在数字文件和“标准化”理由的时代。个性化原则不仅保障了被告的权利,也保障了系统的效率:首次就正确的理由可以避免重新审理,从而节省更多的时间和资源。因此,对于协助被告或民事原告的律师事务所而言,监控理由的逻辑法律一致性仍然是战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