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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采购欺诈与诉讼时效的开始:最高法院刑事判决第 13086/2025 号的教训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欺诈性公共采购和诉讼时效的开始:最高法院刑事判决第 13086/2025 号的启示

欺诈性公共采购罪是经济运营商和公共行政部门面临的一个特别棘手的领域。最高法院第六庭 2025 年 2 月 18 日(2025 年 4 月 3 日存档)第 13086 号判决,为理解何时构成犯罪以及因此何日起算诉讼时效提供了决定性的见解。在本案中,被告 L. M. 因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技术规范而被都灵法院判处有罪。以下我们将分析判决的关键部分,以获取实用的指导信息。

参考法规框架

《意大利刑法典》第 356 条规定了“欺诈性公共采购罪”,当私人企业在与公共行政部门签订合同后,实施了影响商品和服务质量、数量或价格的欺诈行为时,即构成此罪。该罪的性质历来存在争议:是即时犯、持续犯还是持续完成犯?答案直接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意大利刑法典》第 157 条及以下)。

  • 即时犯:诉讼时效从第一次违约开始计算。
  • 持续犯:诉讼时效从非法行为停止之日起计算。
  • 持续完成犯: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欺诈行为之日起计算。

最高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重申了其先前的立场(最高法院判决第 38346/2014 号、第 25372/2023 号),确认了第三种观点:当欺诈性公共采购涉及持续供应合同的履行时,它被视为持续完成犯。这意味着犯罪完成的时间点与最后一次欺诈性违约事件相吻合。

欺诈性公共采购罪,当其涉及商品或服务供应合同时,被视为持续完成犯,其完成时间点为合同义务最后一次欺诈性违约事件发生之时,诉讼时效从该时间点开始计算。

从实际角度来看,只要供应商继续交付不合格的货物,犯罪就不会最终完成;只有最后一次非法交付才会启动诉讼时效的“计时器”。其后果是双重的:

  • 延长了刑事诉讼的时间窗口,保护了公共利益在合同的正确履行方面。
  • 辩护方必须精确评估违约顺序,以主张有效的犯罪消灭原因。

批判性分析和操作性见解

最高法院的解释强调了供应合同的对价性和持续性:每一次部分履行都是整个合同原因的一部分。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 1460 条,对后续履行的有缺陷的履行构成了欺诈的又一个“环节”。然而,这一原则并非自动适用于所有招标合同:对于一次性履行的合同,犯罪完成仍然是即时的。

因此,对于供应商企业而言,至关重要的是:

  • 对每一批交付的货物建立内部质量控制;
  • 记录行政部门的任何异议,以界定犯罪时期;
  • 评估达成和解协议或恢复性协议的可能性,以减少损失并避免犯罪记录的登记。

对于招标方而言,该判决建议:

  • 持续监控正在进行的供应;
  • 及时正式化异议,以固定违约行为;
  • 在收集完整的证据后才向检察官报告,避免过早的举报,这可能会在审判阶段变得复杂。

结论

第 13086/2025 号判决加强了一种平衡了保护公共财政需求和辩护保障的趋势,将最后一次欺诈行为确定为诉讼时效的关键时刻。这一澄清影响了各方的诉讼策略和企业的风险管理。理解欺诈性公共采购罪的“持续完成”性质,一方面意味着保护公共利益在合同的正确履行方面,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在诉讼时效方面出现意外:这对于每天与公共行政部门打交道的律师和企业来说都是一个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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