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公布的第 13615 号判决,在伪造文件方面树立了又一个里程碑,该判决处理了——远非理论性——公共主体签订的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相关的刑事责任问题。此案涉及公职人员 F. D. V. 被控伪造罪,引发了对一个经常被争论的界限的思考:何时一份文件可以被视为《刑法典》第 479 条所指的“公共文件”?
拉奎拉上诉法院判处该官员犯有虚假陈述罪,认为他起草的协议与主管机构的意愿不符,应等同于公共文件。然而,最高法院在接受上诉后,撤销了二审判决,但无需发回重审,并认定该罪名不成立。
公职人员故意起草的协议内容与机构在法律上负责确定其内容的机构的意愿不符,不构成《刑法典》第 479 条规定的虚假陈述罪,因为协议不具有公共文件的性质,即不具有证明一项行为的事实前提的文件,而是公共主体之间,或公共主体与私人之间,为规范共同利益方面而达成的协议。
评注:法院援引了公共文件的典型职能——以特权证明事实和声明——并将其与协议(如本案中的协议)区分开来。由此可见,在缺乏这种证明职能的情况下,《刑法典》第 479 条规定的刑事保护不能适用。这一原则与 1992 年的先例和更近期的判决(Cass. 17089/2022;37880/2021)一致,巩固了已形成的趋势。
该决定基于《刑法典》第 476-479 条和《民法典》第 2699 条的联合规定,后者定义了公共文件。协议虽然由公职人员起草,但仍属于行政合同或混合合同:它缺乏记录程序真相的最终目的,仅限于规范各方之间的利益。如果协议意愿被错误记录,最多只能在民事(可撤销性、合同前责任或损害赔偿)或行政(纪律责任或财政责任)层面予以考虑,但超出了伪造罪的刑事范畴。
该判决为起草或监督协议的人员提供了操作指南:
最高法院重申,虚假陈述的适用范围必须严格界定,这与刑法规定的明确性和严格解释原则相符。如果面对一份由公职人员起草但主要起协议作用的文件,则不能适用伪造罪的刑事保护。对于行政部门、专业人士和公民而言,该判决提供了一份宝贵的指南:在援引《刑法典》之前,必须确定文件的真实性质。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定罪,并将潜在的赔偿要求引导到正确的法律轨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