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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与修复性司法:最高法院第 14338/2025 号判决澄清了驳回令的可上诉性 | Bianucci律师事务所

上诉与修复性司法:最高法院第 14338/2025 号判决明确了驳回令的可上诉性

修复性司法由第 150/2022 号法令引入意大利法律体系,旨在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犯罪人与受害者之间的冲突。但是,如果法官拒绝被告人参与此类计划,会发生什么?最高法院第 14338/2025 号判决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此类拒绝可以与实体判决一并提起最高法院上诉,无论案件是可依职权追诉还是依告诉才可追诉。下文将探讨这一原则的范围及其对辩护策略的影响。

参考的法律框架

第 150/2022 号法令在《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第 129-bis 条和第 129-ter 条,对“修复性司法计划”进行了规定。参与的前提是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法官审查,法官可以以裁定形式驳回该申请。直到今天,该裁定的上诉命运一直不确定,部分原因是《刑事诉讼法》第 568 条的沉默以及一些相互矛盾的判决(Cass. 6595/2024;7266/2025)。

最高法院确立的原则

在诉讼上诉方面,法官根据被告人申请就拒绝其参与修复性司法计划的裁定,可以与终审判决一并提起最高法院上诉,无论案件是可依告诉才可追诉且可撤诉,还是可依职权追诉。

最高法院援引第 150/2022 号法令第 42 条和上诉手段的明确性原则,将(即裁定可上诉的)可上诉性扩展到驳回令。这是因为:

  • 该决定影响了被告人在宪法上受保护的程序性权利(宪法第 24 条);
  • 立法者意图鼓励采用修复性措施,认为这些措施也有助于《刑法》第 62 条第 6 款(减轻处罚的损害赔偿)的适用;
  • 不同的可追诉性制度并不重要,因为调解的利益在依职权追诉的案件和依告诉才可追诉的案件中都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援引了第 25080/2003 号全体会议判决,该判决已经允许对具有“决定性内容和最终性质”的程序性权利的附带性裁定立即提起上诉。

对辩护和检察机关的实际影响

该判决要求重新审视诉讼策略:

  • 辩护方可以将判决和驳回令合并在一个上诉文件中,避免因单独上诉迟延而导致不被受理的风险。
  • 公诉人需要以特别准确的理由说明反对修复性司法请求的立场,因为最高法院可以审查其合法性。
  • 初审法官需要在裁定中充分说明对“当事人利益、受害者保护需求和案件事实危险性”的充分权衡,以防止未来的审查。

从受害者方面来看,这为他们更有效地参与调解途径打开了可能性,即使在严重犯罪案件中,也不必担心失去告诉权。

结论

第 14338/2025 号判决加强了修复性司法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确保了被告人获得参与修复性司法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为上诉可能的拒绝规定了明确的标准。诉讼经济原则与辩护有效性原则相结合,为在最高法院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一条清晰有保障的途径。现在还有待观察各级法院将如何采纳这一警告,同时等待立法者最终明确修复性司法领域可上诉事项的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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