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性司法由第 150/2022 号法令引入意大利法律体系,旨在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犯罪人与受害者之间的冲突。但是,如果法官拒绝被告人参与此类计划,会发生什么?最高法院第 14338/2025 号判决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此类拒绝可以与实体判决一并提起最高法院上诉,无论案件是可依职权追诉还是依告诉才可追诉。下文将探讨这一原则的范围及其对辩护策略的影响。
第 150/2022 号法令在《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第 129-bis 条和第 129-ter 条,对“修复性司法计划”进行了规定。参与的前提是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法官审查,法官可以以裁定形式驳回该申请。直到今天,该裁定的上诉命运一直不确定,部分原因是《刑事诉讼法》第 568 条的沉默以及一些相互矛盾的判决(Cass. 6595/2024;7266/2025)。
在诉讼上诉方面,法官根据被告人申请就拒绝其参与修复性司法计划的裁定,可以与终审判决一并提起最高法院上诉,无论案件是可依告诉才可追诉且可撤诉,还是可依职权追诉。
最高法院援引第 150/2022 号法令第 42 条和上诉手段的明确性原则,将(即裁定可上诉的)可上诉性扩展到驳回令。这是因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援引了第 25080/2003 号全体会议判决,该判决已经允许对具有“决定性内容和最终性质”的程序性权利的附带性裁定立即提起上诉。
该判决要求重新审视诉讼策略:
从受害者方面来看,这为他们更有效地参与调解途径打开了可能性,即使在严重犯罪案件中,也不必担心失去告诉权。
第 14338/2025 号判决加强了修复性司法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确保了被告人获得参与修复性司法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为上诉可能的拒绝规定了明确的标准。诉讼经济原则与辩护有效性原则相结合,为在最高法院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一条清晰有保障的途径。现在还有待观察各级法院将如何采纳这一警告,同时等待立法者最终明确修复性司法领域可上诉事项的明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