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发布的第 11342 号裁定,就合伙企业破产背景下的名义股东身份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反思。该判决涉及一个关键的法律辩论,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内部责任,还关系到基于表面法律关系的第三方保护。
根据法院确立的最高原则,
公司与股东 名义股东 - 破产宣告 - 条件 - 社会关系的证明 - 内容。为使名义股东在公司破产后承担破产责任,无需证明社会契约的签订和运作,只需证明股东的行为足以构成关系的外部化,即使在内部关系中不存在,也是为了保护那些依赖于这种表象的第三方。
这一声明澄清说,对于名义股东的责任,无需证明股东之间存在正式协议,但足以证明该股东的行为已在外部产生了可信度。这一原则基于保护善意依赖于该名义股东身份的第三方的必要性。
第 11342 号判决所表达的原则基于意大利民法典的几项规定,特别是第 2247 条和第 2297 条,分别涉及公司和股东的责任。此外,《破产法》第 1 条规定了破产的适用条件,强调了以保护债权人和第三方权利为导向的方法的重要性。
本判决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总之,2024 年第 11342 号裁定是界定名义股东与破产之间法律界限的重要一步。它强调,为了确保保护第三方的权利,股东必须以透明和负责任的方式行事。因此,公司和专业人士应特别注意管理社会关系,避免产生可能在未来引起法律问题的模糊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