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在不断发展,最高法院的判决常常为法律的适用指明新的解释方向。2025年5月30日公布的2025年5月6日第20249号判决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该判决处理了欺诈罪(刑法典第640条)一个特别微妙的方面: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财产处分行为,是否可以表现为纯粹的不作为。这项决定在未发回重审的情况下部分撤销了都灵上诉法院的先前判决,为律师、法官以及任何希望理解财产犯罪保护细微差别的人提供了重要的思考点。
导致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的司法案件涉及A. D. R.先生,他被指控犯有财产罪。都灵上诉法院于2024年10月1日作出判决,随后被上诉。案件的核心在于对欺诈罪中“财产处分行为”的解释。传统上,人们倾向于将处分行为视为积极行为(例如,交付金钱、签署合同),但最高法院通过此判决明确指出,不作为行为也可能具有刑事意义。
本判决关注刑法典第640条要求的财产处分行为的性质。由A. P.博士担任主席、P. C.博士担任报告员的最高法院确立了一个值得深入分析的重大原则。判决要旨如下:
在欺诈罪方面,为构成该罪所要求的财产处分行为,可以表现为纯粹的不作为,只要其造成了独立的财产损害。(涉及被告人通过欺骗手段诱使受害人放弃要求返还先前已交付给被告人的款项,而未对受害人造成进一步财产损害的事实。)
这一原则革新了,或者更确切地说,澄清了法律解释中的一个模糊地带。尽管迄今为止,学说和判例已经探讨了通过不作为实施欺诈的可能性,但2025年第20249号判决更精确地界定了其轮廓。仅仅消极不作为是不够的,而是必须不作为本身就是受害人因他人欺骗而受骗,从而处分自己财产并遭受损害的行为。关键在于因果关系:不作为必须是财产损害的直接和即时原因,并且这种损害必须是独立的,即不仅仅是先前处分行为的后果。判决要旨本身提供的例子很有启发性:如果通过欺骗诱使受害人放弃要求返还已交付的款项,这构成了一项不作为的处分行为。受害人受骗后,不采取行动追回自己的金钱,而这种不作为正是导致其遭受损害的原因。
这种解释扩大了刑法典第640条的适用范围,为那些不仅通过积极行为,还通过诱导的规避或消极不作为表现出来的欺诈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了更大的保护。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该判决强调了仔细分析欺骗、受害者错误与处分行为(即使是不作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害的重要性。这为新的辩护和控方策略打开了大门,要求更加关注受害者意愿的重建及其自我决定的能力。
正如判决本身所引用的先前判例(Rv. 242649-01, Rv. 283514-01, Rv. 287072-01 等)已经开始勾勒出这种可能性,但2025年的判决明确了其要求,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导。这是使法律适应日益复杂和常常旨在通过欺骗和虚假信息操纵受害者决定的现代犯罪模式的重要一步。
2025年最高法院第20249号判决代表了理解意大利欺诈罪的一个重要参考点。最高法院承认,即使不作为行为也可以构成财产处分行为,只要其造成独立的损害,从而加强了对欺诈行为的保护工具,并表明了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的犯罪形式的能力。对于任何处理欺诈相关问题的人来说,考虑这种司法演变至关重要,它要求对导致财产损害的动态进行仔细和细致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