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羁押:最高法院与获得赔偿的权利(2025年第18446号判决)

司法系统有时会导致不公正的自由剥夺。为了保护基本权利,我们的法律体系规定了对不当羁押的赔偿。2025年5月16日,由A. M.博士担任主席、M. B.博士担任报告员的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最近发布的第18446号判决,阐明了此类赔偿的前提条件,特别是当预防性羁押超过所判刑罚时。让我们深入探讨这一重要裁决所确立的原则。

获得赔偿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314条及其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314条规定了对不当预防性羁押的赔偿。这项权利是人身自由保护的体现,并非无条件。判例法在赔偿损失与防止滥用之间取得平衡,并关注申请人的行为。本判决巩固了一个对法律确定性至关重要的解释方向。

在不当羁押赔偿方面,如果预防性羁押的期限超过所判刑罚,则有权获得赔偿,前提是申请人的行为中不存在严重过失,且该过失对采取羁押措施或延长羁押措施具有因果关系。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明确指出,如果预防性羁押超过最终刑罚,则应获得赔偿,但如果申请人有“严重过失”行为,直接导致或延长了预防性羁押,则不予赔偿。这并非指任何程序性错误,而是指与预防性羁押有因果关系的严重行为或不作为,使得要求赔偿变得不合理。在本案中,被告人N. Z.的上诉被驳回,维持了卡塔尼亚上诉法院的决定,这表明存在这些排除条件。

申请人的“严重过失”:示例

第18446/2025号判决与此前一致的判例相符,强调了对申请人“严重过失”的评估。简单的错误是不够的;有必要证明该行为在导致或维持预防性羁押措施方面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可能排除获得赔偿权利的行为包括:

  • 提供虚假或隐瞒信息的陈述,误导了调查。
  • 自证其罪或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 重大的不作为,阻碍了事实的正确重建。

严重过失行为与预防性羁押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证明这种严重过失的责任在于控方,以确保赔偿仅在特殊且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被排除,从而保护公民。

结论:权利与责任的平衡

最高法院2025年第18446号判决巩固了一项基本原则:对于那些遭受了最终刑罚未予证明的自由剥夺的人来说,不当羁押的赔偿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然而,那些通过严重过失行为促成或延长自身预防性羁押的人,不能援引这项权利。这是个人责任与国家责任之间微妙的平衡,我们的法律体系不断努力完善这一平衡,以确保更公平、更透明的司法。理解这些机制对于充分保护自身权利至关重要。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