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决审判与未成年人个性评估:最高法院20236/2025号裁定

意大利司法体系,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人时,充满了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最高利益的特殊性和保障措施。每一项裁决、每一个诉讼阶段都必须经过仔细权衡,以免影响其成长和再教育过程。最高法院在其2025年5月6日(2025年5月30日备案)的第20236号裁定中提供的关键澄清,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该裁定处理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即决审判以及未成年人个性评估作用的一个敏感问题。

背景:即决审判与未成年人诉讼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与普通诉讼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侧重于未成年人的康复和再教育。这转化为更大的程序灵活性以及对个性评估的重视,这些是理解年轻被告的社会心理背景的关键要素。即决审判,作为一种针对证据确凿案件的替代性程序,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必须始终考虑到保护未成年人的需求。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涉及一名博洛尼亚未成年人法院的预审法官(GIP)驳回了一项即决审判的请求。特殊之处在于,预审法官在驳回请求的同时,命令检察官(P.M.)进行未成年人的个性评估,正如1988年9月22日第448号总统令(关于未成年被告的刑事诉讼规定)第9条所规定的。提交给最高法院的问题是,这项裁决是否可以被视为“异常”,即非典型且能够阻止诉讼。

最高法院的判决及其深远意义

在未成年人诉讼方面,预审法官在收到即决审判请求后,驳回该请求并同时命令检察官进行1988年9月22日第448号总统令第9条规定的未成年人个性评估的裁决,并不被视为异常。(在理由陈述中,法院强调检察官不被强制要求执行所要求的评估,并且拒绝即决审判程序属于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力范围,不会导致诉讼停滞,因为检察官可以按照普通程序继续进行)。

最高法院通过这项裁决澄清,预审法官的裁决根本不是“异常”的。在程序法中,异常是指一项行为严重偏离规则,以至于阻止了诉讼或造成了不合理的倒退。最高法院因多种原因排除了异常的可能性:

  • 驳回即决审判属于预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由其评估法律前提条件。
  • 要求检察官进行个性评估(1988年第448号总统令第9条)并非强制检察官立即执行,也不限制其选择。检察官仍可按普通程序进行。
  • 没有发生任何诉讼停滞。检察官保持完全的自主权,可以继续进行包括预审听证在内的普通程序,或采取其他替代性程序。

这项决定加强了未成年人个性评估的重要性,这是未成年人诉讼的关键。这些评估为法官提供了对未成年人、其家庭和社会背景以及其再教育需求的全面了解,从而能够适用不仅具有惩罚性,而且具有教育性和康复性的刑事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与司法系统的灵活性

最高法院的裁决证实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拒绝即决审判和要求深化个性评估,尽管对检察官没有约束力,但代表了一种谨慎的行为,并肯定了不应为了效率而牺牲调查的完整性。未成年人司法倾向于一种个体化的方法,其中对未成年人的深入了解优先于对规则的简单套用。这符合欧洲和国际指令,这些指令推广了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司法体系,其中理解偏差行为的原因和寻找再教育途径是优先事项。

结论:未成年人法律从业者的指路明灯

最高法院第20236/2025号裁定为未成年人法律从业者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它证实了预审法官在评估即决审判请求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其根据1988年第448号总统令第9条深化未成年人个性评估的决定不能被视为异常行为。相反,这种选择被视为司法职能的审慎行使,旨在确保对年轻被告更加公平和有针对性的司法。

Bianucci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