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刑法领域,破产犯罪是一类特别复杂的违法行为,常常与财产和金融问题交织在一起。为了追回非法所得,以恢复合法性并赔偿债权人,像预防性扣押和没收这样的实际预防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正如最高法院在其最新裁决中重申的那样,这些措施的应用必须始终遵守合法性和相称性原则。
2025 年 4 月 30 日(2025 年 5 月 9 日存档)的第 17718 号判决,由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作出,对在欺诈性破产背景下,为直接没收犯罪所得而进行的预防性扣押的限制进行了重要澄清。该判决撤销了佛罗伦萨自由法院 2025 年 2 月 4 日关于被告 R. L. 的裁决,并将其发回重审,它对可能不当改变直接没收性质、将其错误地转变为等值没收的广泛解释进行了制约。
最高法院裁决的核心在于对“犯罪所得”及其与被扣押款项之间关系的严格定义。没收,一般由《意大利刑法典》第 240 条规定,而等值没收则由《意大利刑法典》第 322 条之三规定,旨在剥夺犯罪分子从犯罪活动中获得的经济利益。然而,并非所有形式的没收都适用于所有犯罪。
在破产犯罪的情况下,判例法始终保持着明确的区分。本案的判决及其判决要旨,巩固了一个对理解预防性扣押的适用范围至关重要的基本原则。
在破产犯罪方面,为直接没收破产犯罪所得而进行的预防性扣押,只能涉及已查明与犯罪有关联的款项,或者构成这些款项的直接再投资或转化,而不能是据信由犯罪人控制的任何款项,否则将构成等值扣押,而这是破产犯罪不允许的。
这一段至关重要。由 M. G. R. A. 主持、B. P. 担任报告员的法院明确指出,以直接没收为目的的预防性扣押不能是无差别的。仅仅因为款项在事实行为人(本案中的 R. L.)的控制范围内,并不足以证明其扣押的合理性。相反,必须证明金钱与破产犯罪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性”,或者这些款项是原始非法所得的直接再投资或转化的结果。这明确排除了对欺诈性破产(由《破产法》第 216 条和《破产法》第 223 条第 2 款第 2 项规定)等破产犯罪适用等值扣押的可能性。
直接没收(或按比例没收、预防性没收)侧重于与犯罪本身密切相关的财产:犯罪所得、犯罪产品或犯罪价格。而等值没收则允许在直接源于犯罪的财产不再可用时,扣押价值相当于非法所得的犯罪人财产。后者通常适用于特定类型的犯罪(如《意大利刑法典》第 322 条之三中列出的犯罪),而非所有犯罪。
这种区分的理由很深刻,关系到刑罚措施的合法性和明确性原则。允许对破产犯罪适用等值没收,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将意味着类推适用一项限制财产的措施,从而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重申了严格适用法律的必要性,避免解释上的偏差,以免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损害财产权利。
引用的法律依据,包括《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 321 条(规定了预防性扣押),加强了以下观点:任何预防性措施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框架和对财产与非法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仔细评估作为依据。
最高法院第 17718/2025 号判决是关于破产犯罪和没收的司法判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不仅澄清了用于直接没收的预防性扣押的适用限制,而且还加强了必须指导司法行动的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和相称性。对于企业和企业家而言,这项裁决提供了更大的法律确定性,精确地界定了在面临破产指控时,哪些财产可能成为预防性措施的对象。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它提醒大家必须严格分析关联性,避免可能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泛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