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日益互联和受监管的经济体系中,透明度和正确的信息至关重要。公共监管机构,无论是 CONSOB、意大利银行、IVASS 还是其他机构,都是保护市场诚信和投资者信心的堡垒。任何阻碍其运作的行为都代表着严重的威胁,不仅对单个实体,而且对整个系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民法典第 2638 条的重要性得以体现,该条款正是处罚阻碍公共监管机构履行职能的犯罪行为。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即 2025 年 4 月 30 日的第 20174 号判决(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存档),为理解此类犯罪的性质和完成提供了重要的澄清,为专业人士和企业提供了宝贵的见解。
民法典第 2638 条旨在保护监管机构的监督活动的有效性和效率。这些机构负责监督银行、金融、保险和市场等经济战略部门,以防止滥用、欺诈并确保稳定。立法者通过这项规定,旨在处罚所有直接或间接阻止或阻碍查明受监管主体真实经济、财务和资产状况的行为。事关重大:正确的信息是经济决策和公众信任的基石。
意大利最高法院在由 S. I. 起草的第 20174/2025 号判决中,重申并澄清了阻碍监管犯罪的关键方面。在本案中,被告为 C. V.,控方为 P. G.,威尼斯上诉法院此前已部分撤销了一项判决,并将该案提交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表达的法律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 2638 条第 1 款的规定,阻碍公共监管机构履行职能的犯罪是一种纯粹的行为犯罪,该犯罪既可以通过不沟通应提供的信息来构成,也可以通过使用欺诈手段来构成,其目的是向监管机构隐瞒对公司经济、财务和资产状况具有相关性的事实。该犯罪在实施上述规定所列的替代性行为之一时即告完成,这些行为旨在掩盖受公共监管机构监管主体的实际经济、财务和资产状况。
这一判例具有启发性。首先,它将该犯罪定义为“纯粹的行为犯罪”。这意味着,要构成该犯罪,无需发生实际的损害事件(例如银行倒闭或投资者遭受财务损失),而只需实施了该规定所描述的典型行为即可。换句话说,阻碍监管的行为本身就足以构成犯罪,而与直接后果无关。判决还进一步明确,该犯罪可以通过两种替代性行为构成:
犯罪完成的时间点被确定为实施这些行为之一的时刻,即试图掩盖真实情况的意图显现的精确时刻。这强调了意大利法律体系在保护与监管机构的透明度方面所持的严格态度。
这一司法解释对所有受监管实体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纯粹的行为犯罪”性质的明确要求在与监管机构打交道时,必须保持高度的谨慎和主动性。公司及其董事必须意识到,即使是简单的疏忽,如果具有相关性且是应有的,也可能构成犯罪。不能以未造成实际损害为借口,因为法律惩罚的是阻碍监管职能本身的行为。
这一原则加强了实施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和清晰的信息沟通程序的必要性。合规性不再仅仅是行政负担,而是防止刑事责任的真正盾牌。保护市场和投资者也取决于确保监管机构能够不受阻碍地运作,并基于完整和真实的信息。
最高法院第 20174/2025 号判决为解释民法典第 2638 条提供了指引,强化了阻碍公共监管是一项严重犯罪的信息,该犯罪通过简单的遗漏或欺诈行为即可构成。对于公司及其管理层而言,这意味着更大的责任以及采取积极透明态度的必要性。因此,专业的法律咨询对于在复杂的监管框架中航行至关重要,以确保完全合规并预防刑事风险。只有通过持续致力于诚实和与当局合作,才能为建立一个更健康、更可靠的经济体系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