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回避:最高法院 19416/2025 号判决澄清了提出回避的期限

法官的中立性是任何公正公平的司法系统的基石。当事人回避其认为不公正的法官的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在国家和欧洲层面都受到保护。但是,行使这项权利的期限何时开始计算?最高法院在 2025 年 4 月 29 日(2025 年 5 月 23 日存档)的第 19416 号判决中,提供了一项关键解释,澄清了提出回避声明的期限开始计算的确切时间,特别是当不相容的原因出现在庭审之外时。

法官的中立性:公平审判的基础

根据意大利宪法第 111 条和《欧洲人权公约》(CEDH)第 6 条,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保障了在公正的法官面前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意大利《刑事诉讼法》(CPP)第 37 条及以下条款规定了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制度,这些制度是维护这种中立性的基本工具。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第 1 款 b 项规定,如果法官“不当表达了其对指控事实的看法”,则可以回避该法官。

申请回避是一项复杂的行为,有严格的期限,未能遵守这些期限可能会阻碍行使这项重要权利。《刑事诉讼法》第 38 条第 2 款规定,申请回避声明必须在“知晓导致回避的事实之日起三天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不可受理。但“知晓事实”究竟是什么意思?

19416/2025 号判决:回避的关键时刻

导致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涉及被告 D. N. S.,在该案中,那不勒斯上诉法院的法官认为回避申请已过时。该申请是在检察官 C. G. 在另一项诉讼中作出的判决(该判决包含有偏见的评估)在庭审中存档后三天内提出的。尽管法院给予了审查这些评估的时间,但上诉法院仍因逾期而宣布该申请不可受理。

最高法院在 D. S. P. 博士主持、C. A. 博士撰写的权威性裁决中,撤销了那不勒斯上诉法院的决定,并确立了一项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原则。以下是完整的判决摘要:

在被告提出回避声明的期限开始计算方面,当提出的理由涉及在庭审和诉讼程序之外发生的司法事件或行为时,必须参考相关方实际且完整地知晓该事件或行为的时间。(根据该原则,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决定,该决定认为在检察官在庭审中存档的另一项诉讼判决后三天内提出的回避申请已过时,尽管法院已给予审查该判决中表达的有偏见评估的时间)。

这项裁决明确无误地澄清,三天期限并非从仅仅形式上可以获得该文件开始计算,而是从实际且完整地知晓其内容,特别是其潜在的偏见性质之时开始计算。仅仅知道某份文件存在是不够的;必须理解其对回避的影响。这一原则已在先前一致的判决中得到确认(Cass. n. 41110 del 2013, n. 19533 del 2014, n. 39415 del 2019),但本判决加强了其实际应用。

“实际知晓”:保护被告的原则

最高法院强调,对于在庭审或主要诉讼程序之外发生的司法事件或行为,计算期限的起点是获得回避理由的“实际且完整知晓”。这意味着相关方必须能够:

  • 充分了解该文件或事件的存在;
  • 理解产生偏见怀疑的具体内容;
  • 实际评估陈述或情况的偏见性质。
在本案中,法院给予审查有偏见评估的时间,恰恰说明了需要对外部判决的内容进行深入、非即时的分析。在这种情况下,认为申请已过时将意味着剥夺被告充分行使其回避权利的可能性,从而侵犯了公平审判的原则。

结论:公正和公民保护的灯塔

最高法院 2025 年第 19416 号判决代表了对司法职能中立性以及因此对被告权利的重要保护。它重申,尽管诉讼期限对司法效率至关重要,但它们绝不能不合理地限制辩护权和获得公正法官的保障。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这项裁决是一个重要的提醒:在分析回避申请的及时性时,必须始终关注的不仅是正式的存档或知晓日期,还要关注相关方理解和评估回避理由的实际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刑事诉讼在每个阶段都真正“公正”。

Bianucci律师事务所